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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浙皖试行危险废物跨省利用「点对点」豁免管理

上海、浙江、安徽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印发《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方案(试行)》,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,一家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作为另一家单位的替代原料「点对点」定向利用,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,首批类别共 13 项。

发布日2024-12-19

2024 年 12 月 19 日,上海市生态环境局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《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方案(试行)》(沪环土〔2024〕251 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,落款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。

要点

  • 依据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5 年版)》豁免管理清单第 31 项,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,一家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作为另一家单位的替代原料「点对点」定向利用,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。
  • 首批类别共 13 项,包括煤焦油及焦油渣、表面处理废物、危废焚烧底渣与飞灰、含铜废酸液、含镍废物、铝灰渣、废电路板等。
  • 产废单位须来源单一稳定、年平均产生量 100 吨以上,危险废物不经预处理可直接进入利用设施。
  • 利用单位同一工艺接收同类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10 家,贮存量不超过年定向利用许可数量的六分之一,贮存期限不超过半年。
  • 对煤焦油、含油金属屑等资源价值高的危险废物,可纳入「白名单」并建立配额机制;配额清单内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审批,相关省份每年协商更新配额。

《实施方案》为沪浙皖三地危险废物跨省「点对点」定向利用提供了操作路径,并对产废单位的来源与产生量、利用单位的接收家数、贮存量与贮存期限设定了条件。三地产废单位与利用企业开展跨省定向利用前,宜逐项核对类别清单与准入条件,具体要求以三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。

资料来源

关于印发《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方案(试行)》的通知(上海市生态环境局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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