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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向开票年销售额 60 万元以内部分按 0.25% 预缴个税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2 号明确,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,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「三流合一反向开票」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,年销售额(不含增值税)60 万元以内的部分按 0.25%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,超过 60 万元的部分仍按 0.5% 预缴。

发布日2026-05-29

2026 年 5 月 29 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2 号),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「反向开票」销售报废产品时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规定。

要点

  • 适用情形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「三流合一反向开票」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。
  • 年销售额(不含增值税)60 万元以内的部分,按 0.25%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。
  • 年销售额超过 60 万元的部分,仍按 0.5% 预缴。
  • 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,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执行。
  • 2024 年第 5 号公告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建立「反向开票」机制,由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。

本次调整针对的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个人所得税预缴,开具发票的主体仍是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。资源回收企业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,可对照新旧两份公告核对预缴口径与执行时点。

资料来源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2 号;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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