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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延续至 2027 年底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9 号明确,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,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。享受政策须持有经营范围含「利用」或「综合经营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废矿物油原料重量占比 90% 以上,每吨废矿物油至少产出 0.65 吨润滑油基础油。

发布日2023-09-27

2023 年 9 月 27 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9 号),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。公告同时列明了享受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。

要点

  • 纳税人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《危险废物(综合)经营许可证》,且经营范围包括「利用」或「综合经营」。
  • 须提供排放标准及近 6 个月的达标证明。
  • 回收的废矿物油须附有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》。
  •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占比须在 90% 以上。
  • 产成品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,且每吨废矿物油至少产出 0.65 吨润滑油基础油。
  • 相关产品须分别核算。

该政策对许可资质、排放达标、原料来源与基础油产出率均设定了条件,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企业需在转移联单、原料台账与产品核算等方面保留完整记录。政策执行期至 2027 年底,后续安排以财税部门届时发布的文件为准。

资料来源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9 号(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库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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